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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18-02-09    作者:吴君瑜律师
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
(二)解行以及法律定的仲裁行
(三)行政指
(四)回当事人行政行提起申的重复理行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施的准论证、研究、层报、咨程性行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行通知作出的行行,但行政机关行范或者采取法方式施的除外;
(八)上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告、检查、督促履等行
(九)行政机关针对访作出的登、受理、交送、复、复核意等行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义务实际影响的行
       原告针对上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已经立案的法院会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不具有可诉性,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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