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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接收

发布日期:2018-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破产申请的接收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并依法审查。

  《破产法》第8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破产申请的不接收

  A.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申请人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B.上一级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的,上一级法院可径行裁定。

  C.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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