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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任免

发布日期:2018-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公司清算时资不抵债的,法院可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3)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不得担任管理人情形:

  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任免:

  管理人由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时指定。

  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法院予以更换。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3.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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