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任免
发布日期:2018-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公司清算时资不抵债的,法院可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3)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不得担任管理人情形:
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任免:
管理人由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时指定。
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法院予以更换。
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权人会议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3.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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