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互联网金融为“三农”的发展带来了春天

发布日期:2018-01-24    作者:刘朋孝律师
国家统计局于20150226 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我国2014年末的大陆总人口为13.67亿人,而农村常住人口依然有6.2亿,人均纯收入为9892元,人均消费性支出8383元,年消费品零售额为3.2亿元。而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再一次提出了如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宽带普及,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强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加快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大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搭建农业科技融资、信息、品牌服务平台,研究制定促进乡村旅游休闲发展的用地、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的一揽子“三农”问题,已经向六亿农民提出了新的思考。这预示着,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当今农村发展的主题。
伴随着农村无线电网络覆盖工作的快速发展,农民朋友们也瞬间跨进互联网2.0时代。移动互联、无线wifi、智能手机、云计算、大数据、社交媒体、垂直搜索等等技术的集成,也逐渐在农民朋友们的生活里得到了认知和发展,这再一次给“三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互联网下的金融业也发展得如火如荼,这样的契机必定为“三农”的建设插上一双羽翼。如今,一些农民朋友们开始了像城里人一样通过网购获得相应的消费品,可以通过网络加盟成为网络经营者,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点对点的融资,也可以通过网络金融平台将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乃至世界,甚至有人在网络中也开始尝试购买虚拟的比特币......这些互联网金融消费与理财行为,虽然只是农民朋友中的凤毛麟角,但有需求毕竟就会有市场,农村网络金融消费与理财大军,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变得浩浩荡荡。
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让农民朋友们对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未来给予快速地了解和感知。
一、互联网金融与“三农”联姻发展的前景
2014429,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做出了明确的阐述。目前,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存在六种大的模式即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以及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给予了肯定。这表示,央行开始根据不同业态的特点来进行政策制定和法律监管,为行业提供了研究的范式和维度。
从互联网金融模式上看,视乎和“三农”比较遥远,但实际上是非常贴近的。根本解决几亿经济活跃的农户和一些贫困农户的实际问题,也就是说钱从哪里来的问题才是对“三农”发展给予解缚的最根本问题。我们知道,农民在过去想要获得融资,就必须经过国开行的一层一层的渗透,最后融到基层的农户手里,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但是,互联网金融在获取资金方面却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仅以P2P平台模式为例,农户可将小额分散的几千、几万元的优质资产,通过互联网金融P2P方式和理财者对接,都市的理财者也可以把小额的资金通过P2P借给农户。这种闲置的资金通过P2P平台的整合,应用到“三农”的建设上,就是一种商业的、可持续的具有极大优势的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三农”发展资金很容易地通过这种对接的方式获得。这样的优势,将远远胜于国开行。仅这一点我们就会分析出互联网金融对“三农”发展的优势,而对于“三农”与互联网金融联姻的其他方面的优势,更是不胜枚举。
 二、加强对发展“三农”经济过程中的农民消费者和理财者的权益保护。
    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让新兴互联网技术选择跟民间金融结合,如第三方支付、P2P借贷,都可以直接进入农村移动互联时代。互联网金融可以借助智能手机实现对农民朋友的直接金融服务,在P2P技术支持下开展个人对个人的直接金融交易已经是一种可能。为此,我们期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在“三农”经济建设中,真正地起到如下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加大力度对农村网民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让农民朋友们不仅仅知道什么是网络金融,什么是众筹融资、什么是第三方支付、什么是P2P网络贷款、什么是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什么是大数据金融以及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什么是网购,什么是虚拟的比特币……更要让农民朋友清楚和明晰每一种互联网金融的弊端和风险。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书籍和讲座虽然比较多,但并不是“满天飞”得连农村的各个角落都存在的地步,因此,这种文化达到在农民朋友中基本普及却甚是遥远。因此,让农民朋友真正做出对互联网存在的商机和风险的决策,光靠农民朋友们自行摸索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士将互联网金融知识加大力度地传送到广大的农村去。
(二)、加大立法力度,在法律武器的保护下,确保“三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目前我国监督网络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有: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2011年《支付业务许可证申办流程》,2011年《非金融机构申请材料的规范性要求》,2011年《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013 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但尚无有关网络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法律。即使现实金融法律中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权益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超强原则性致使其在现实生活里缺乏可操作性,那么这样的法律用来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就更加显得力不从心。为此,关于互联网金融尤其是针对“三农”方面的立法,必须要更加完善,让农民朋友们在“三农”建设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靠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政府的监管职能,监督和引导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在经营中的说明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从而使监督权力行使到位,最大可能地保护“三农”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只有当互联网金融管理人在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的平台上披露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才能保证消费者作出正确理性的投资决策。因此政府有义务监管网络金融管理人,保证产品条款简单明了、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客户的知情权,最大限度降低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农民朋友们明白其中风险和收益的关系。同时还应当监督金融管理人必须履行对农民朋友们隐私权的保护义务,妥善保管其身份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依法保护其商业秘密,防止资料流失和不当使用对农民朋友们权益造成的侵害。
 三、加大律师队伍在振兴“三农”经济建设中的普法力度,引导农民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欣欣向荣的同时,一定存在法律风险以及该风险可能引发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问题。因此,在律师队伍中,需要一些团队力量来承担为农民朋友们在“三农”经济建设中的普法和维权工作,用来防范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打铁尚需自身硬, 谙熟互联网金融每类产品的法律风险,做好“三农”在消费与投资项目选择前的法律风险预测服务。
  每类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不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也是完全不同的。比如,2012年至2014年末,我国上千家P2P网络平台中因出现各类问题竟然倒闭近百家,其主要原因包括网络平台被黑客攻击引发了投资者恐慌和挤兑、平台审核不严引发大量债权无法收回、网络平台为自己融资、投资失败而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息、网络平台高管恶意跑路等;众筹相对于P2P网络平台项目结构更为复杂,风险更大,筹资者稍不留意就会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的陷阱中。“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大部分为第三方支付、网络支付、和快捷支付的组合,该类经营不仅仅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更涉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等等诸多的风险,因此,律师朋友们必须要谙熟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让农民朋友们在作出投资前,就给予法律上的帮助,最大可能地规避投资与消费中的风险负担。
 (二)做好“三农”在消费与投资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服务。
     互联网金融真正为“三农”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过程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比如,通过律师对农民信誉、征信审查、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在运行过程中的资信审查、为“三农”出具合规的法律文书、相关的合同文件审核与签署以及“三农”的消费与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均是律师应该为“三农”在消费与理财过程中所提供的必要服务,这些服务是否做得到位,直接关系到“三农”消费与理财的后期利益。举个简单的例子,网络P2P平台下的“翼龙贷”,就是主要针对农村家庭借贷为核心的业务,95%的借款涉及“三农”,小到购买家电大到创业,已经在全国覆盖5000多个县而且逐显爆炸式发展的事态。在这种方式的贷款中,对资信审查、签署协议、发放贷款、收取本息以及贷款的利用监管等等,往往均由贷方来完成,而“三农”相对却处于被动地位。如果“三农”在此过程中的审核工作由自己委托的律师借入,律师就会替农民朋友们掌握先机,使这样的借贷形式更趋于平等和合理,进而也会进一步促进“三农”金融业长久保持良性发展。
(三)做好在“三农”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法律维权服务。
在互联网金融诉讼中存在成本高、法院管辖模糊、被告信息不明确、诉讼中举证困难等问题,致使农民朋友们在互联网金融消费、理财、投资和经营中,一旦涉及到因纠纷而引起法律诉讼的问题时,就会不情愿地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关“三农”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纠纷启动诉讼程序的案例尚未公布一例,但并不能证明这样的纠纷目前没有发生和将来永远不会发生。 2015312日国家工商总局披露,2014年中国消费者投诉量大幅上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7.78万件,同比增长356.6%,占投诉第一位。由此可见,正因为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发展,新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不断地建立,一些老的网络平台的不断倒闭,一定会给蓬勃发展的“三农”经济带来不和谐的声音,互联网金融侵权引起的经济纠纷在“三农”未来发展的道路上一定会大量的存在。因此,各位律师均应肩负起在农民朋友们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法律救助义务,引导“三农”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调节、诉讼、仲裁等途径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彻底消除农民朋友们权益受到侵害而不敢“诉”的心里。当农民朋友们都敢争做“用法律为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吃螃蟹的第一人”时,律师在“三农”建设中的业务就会得到长足的发展了。
总之,互联网金融走进“三农”的生活仅有半步之遥,但是,即使这半步之遥的距离,如果没有政府的保驾,没有完善的法律护航,也会让“三农”的互联网金融之路走得艰辛。我们期待,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即将全面覆盖全国农村的大好形势下,让广大农民乘科技革命和创新的东风,充分利用好互联网金融这个平台,“三农”事业的春天马上就会到来!
参考文献:
(1)  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9月。
(2) 王利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715日。
(3) 吴景丽:《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及法律思考》,《人民法院报》2014326
(4) 罗俊伟,刘孝刚:《论金融消费者争端非诉处理机制》,《万国法律》201110月第179期。
(5) 刘颖:《 日本金融 ADR 制度:发展与评价》,《现代日本经济》2012 年第 4 期。
(6) 李耀东、李钧:《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2
(7) 黄震、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6
(8) 顾嘉:《马云投资理财课--中国首富教你如何理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11
(9) Michael Minelli 阿里巴巴集团商家业务事务部译:《大数据分析决胜互联网金融时代》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48
(10) 羿飞:《我的钱---互联网金融,如何理财》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51
(11)统计局发布《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0226 10:33 来源: 人民网 
(12)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4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分析》2015031210:50 来源:人民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