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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房产证

发布日期:2018-01-03    作者:师鑫律师

        行政诉讼撤销房产证
典型案例:徐某(男)与董某(女)原为夫妻。2007年6月,双方购买一套房屋,并以董某的名义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来徐某起诉董某要求离婚,2008年7月29日,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涉案房屋未分割。2009年2月,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董某分割涉案房屋。在该案的一审审理期间,董某私下与耿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卖给耿某。2009年7月,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号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归徐某所有。董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董某、耿某于2009年9月22日向市房管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09年10月9日,耿某领取了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房产过户完成。上述事实系私下进行,董某未向法院告知。二审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产权归徐某所有。
2010年1月,徐某以市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其理由为:其于2009年8月持一审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市房管局下属的区房管局对涉案房屋停止交易,区房管局收下了其提交的该判决书。市房管局辩称其不知道涉案房屋正在诉讼中,没有收到***号民事判决书,并认为其为耿某颁发房产证系合法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市房管局为耿某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师鑫律师点评:市房管局作为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应当依法行政、履行审查职责,对产权证件齐全、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具备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以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5)项的规定,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本案中,根据生效民事判决,能够确定涉案房屋曾经属于徐某和董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董某因不服一审法院***号民事判决确认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内容向二审法院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与耿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卖与耿某,并隐瞒一审法院判决的内容,向市房管局申请过户,属于申报不实,导致市房管局作出的对有产权争议的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据此,该房产证应当予以撤销。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应该与房屋客观情况相符。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准确登记。如果出现登记错误,除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撤销外,有权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撤销(违法颁发的)房产证,使房屋恢复到变更之前的状态,以保护有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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