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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律师

发布日期:2017-12-29    作者:谢映伟律师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混淆不清而发生的纠纷      资产并购是并购人与资产所在的公司之间的就购买资产达成的协议,而股权并购是并购人就被并购的公司的股东,就该公司的股权转让达成协议,从而转移股权的所有权的协议。实践中,企业在收购别的企业的时候,以为公司的资产就是股东的资产,所以先和对方的股东就主要资产购买达成了协议,然后,再谈定一个价格把公司的股权转让过来。
      1、这里就发生了明显的矛盾,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所有,其权利人只能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股东,股东处置这些资产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然后由公司来签署,但是不意味着公司的资产就是股东的资产,因为法律上,股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而公司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能混淆对待。
      2、而且资产并购后,公司只剩一个空壳,一般会要求其禁止与原公司同业经营,甚至要求其履行清算程序注销。而有些并购把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混为一谈,在资产并购完成后,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就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其一,公司的资产被并购后,公司已经没有存在价值,继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只能让被并购的公司的一些隐藏的债务都由自己承担下来,使并购的成本大幅增加。其二、股权并购就包括了通过控制公司来控制全部资产,再签订资产并购协议,就是一个重复计价的过程,实际上造成了重大的误解。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公司购并法律尽职调查涉及到公司的沿革、合法性、股东的构成与变更、内部治理结构、下属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等。行业不同也决定了风险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不同。在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是决定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若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则可能导致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缺失,甚至连企业存在的基础也将丧失。
  对于化工企业,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必须高度重视,如是否进行过环评、环保措施是否到位和是否因污染被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等。企业背景不同同样要求调查的重点不同。企业设立之初即为股份制企业的,其股权结构相对清晰,因此其重点应集中于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那些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改制是否规范、改制文件是否齐全、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是否已经妥善解决则是必须关注的;而对于民营企业,则要重点关注其内部制度的规范性、公司的股权架构、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联交易等因素。
  就一般的尽职调查范围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设立的法律形式、历史沿革、当前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目标公司章程和发起人协议、目标公司的治理机构、股东和关联机构。
  目标公司的重大合同:供应合同、销售或者租赁合同、关联交易合同、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
  目标公司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房地产抵押。
  目标公司的经营资产:包括生产设备、车辆、其他固定资产。
  劳动劳工雇佣制度:所有关键雇员的劳动合同的年限、竞业禁止、是否存在与原单位未了的纠纷等。
  诉讼披露:涉及重大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等,并说明当前诉讼仲裁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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