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首构成要件究竟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日期:2017-12-18 作者:古财勇律师
笔者认为,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实质上是自首制度构成要件的争论在单位自首制度中的延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够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自首时,必须具备犯罪人自愿接受国家的审判这一要件。二要件说没有充分考虑自首自愿接受国家的审判这个重要法律特征。但是,仅仅将自首制度的三个要件简单引入到单位自首制度的构成要件的研究中,显然没有考虑到单位自首的内在特征,忽视了单位自首与自首两者之间的区别,因此,三要件说也不全面。
笔者认为,成立单位自首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具体实施者必须能够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2.自动投案;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自愿接受国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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