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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二“剁手节”你不得不知道的消费贷

发布日期:2017-12-14    作者:刘必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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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双十一、双十二都已经过去了,现在的你是否在焦急的等待的同时也在因为各种分期付款而不安?当看到商品可以分期付款的时候你是不是很开心,但又有点害怕,可最后还是买了?


在公司上班的普通职员小刘特别喜欢苹果手机,小刘非常想买,但是手里资金又不够,在朋友的推荐下载了某购物平台的APP,然后经过注册,在该平台上购买了一部苹果8x,没有首付,每月还本付息。小刘在还了两期之后由于资金问题没有还钱了,之后发现要还的钱增加了,远远超过了本来所要还款数额,小刘电话询问得知,因为自己预期未还款,需要付预期利息。小刘觉得逾期利息过于高,但是对方告知他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小刘也不懂怎么回事,由于害怕越来越多,只能找朋友借钱把欠款还了。社会上像小刘一样的人很多,有的因为不知道情况,盲目借贷,过度分期消费导致债台高筑,影响自己的生活。


现在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双十一、双十二以及各种消费平台上的消费贷。


分期付款的实质也是消费贷款,购物人在网站购买商品,由网络贷款平台提前替你还清商品应付价款。但是这些平台不会是义务的帮你,所谓无利不起早,在帮你购买到商品付款后,他们会从中间向你收取费用,而根据不同的贷款平台所收取的费用也不一样。所以分期消费在享受这种超前消费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因此而带来的成本风险。而各平台的收费又是如何的呢?


通过对各大平台的了解,一些大的知名平台例如,支付宝的蚂蚁花吧分期利率通过计算是14.6%,而京东利率则是22%等。根据2015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也就是说各贷款公司,贷款平台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24%,超过24%不满36%且已经给付的不予支持 ,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可以诉请返还。蚂蚁花吧和京东白条还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操作的。


但是问题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使用范围明确规定适用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P2P、民间借贷等现金贷,而对于消费贷该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而近期出台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背景:针对现金贷行业存在的三大顽疾:畸高利率、多头借贷、暴力催收,对此进行遏制;并指出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由此可见该通知仅规定了现金贷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消费贷呢?消费贷与现金贷有什么区别?


消费贷,其实就是消费分期,而消费分期主要指的是在一定消费场景前提下,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等提供资金给消费场所,消费者进行分期付款还款,一般情况下要结合比较完善的信贷消费法律体系和征信体系。消费分期都会有一定的场景。除了电商平台运营消费分期外,消费分期还会有线下商铺的牵线搭桥过程,而且线下店铺是消费分期的重要一环。消费贷相对于现金贷风险虽然小,但是现在各大金融机构开始转型或积极开拓现金贷业务,导致客户混淆消费贷和现金贷。消费贷同样存在利率过高的风险。


那么,实践中出现利率过高应该如何管理。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认为消费贷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及《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规定。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现金贷属于无场景依托(有产品)、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的业务模式。而消费贷除了有无场景的依托之外与现金贷基本一样,因此,消费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关于现金贷的相关规定。


因此大家在网络购物消费贷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分期利率,否则很可能陷入消费贷的陷阱,在遇到这种麻烦的时候也要及时寻求法律咨询,防范法律风险。






尚律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法〔2016〕334号)第六条规定:“ 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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