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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总结∣影视剧投资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赵虎律师
  2017年12月06日晚9:00-10:00,虎知娱乐法第十四期在线沙龙顺利举办,本期沙龙主题为“影视剧投资的法律风险”,特邀嘉宾分别为王红梅老师(中文在线),杨新龙老师(和力辰光),薛永谦(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参加讨论的还有传媒公司法务人员、知识产权律师以及其他传媒娱乐法律师等,嘉宾们与群友们一起就“1.什么叫影视投资合同,影视投资合同有哪些类型;2.影视投资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点及案例;3. 站在投资方和项目方不同的角度有话要说。”三个话题展开交流与讨论。在这有限的一个小时内,嘉宾们毫无保留地跟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想法,并与群友围绕本期的主题进行了积极热烈的讨论,大家均在这场交流中有所收获。

  一、 什么叫影视投资合同,影视投资合同有哪些类型

    1、影视投资合同的分类

  杨新龙老师认为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独家、联合、跟投三种类型。相对应的法律问题则十分复杂。

  王红梅老师认为从风险收益角度来分,还可以分为风险投资、固定投资。

  杨新龙老师觉得固定投资一般叫固定收益,还有个保底收益合同,另外,现在有一种财务投资类型,这种投资把固定收益、保底合同结合起来。

  王红梅老师也表示固定收益很容易跟借贷混淆到一起。

  薛永谦律师指出,刚才杨新龙老师和王红梅老师经谈到了常见的一些影视投资合同类型,很多合同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仅仅一步之遥,需要慎重。

  赵虎律师表示有的投资合同很像借款合同,会导致产生民间借贷关系,尤其是财务投资。

  熊海清老师问到:各位老师,那可以引入对赌协议吗?

  赵虎律师认为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王红梅老师认为需要明确对赌条款怎么约定?薛  永谦律师认为对赌协议不仅仅在影视投资合同中常见,也是新三板风险投资之常态。

  2、关于完片担保

  完片担保是用以规避影视制作风险,保证投资人所投资的影视产品能够符合前期约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且如期按预算交付的一种融资性担保产品。
其作用是担保一部电影或电视制作,能够按照剧本预定时限及预算拍摄完成,并送交发行方。如果影片无法按期完成,完片担保公司将接受影片制作并按承诺的保额赔偿给投资人。

 杨新龙老师表示完片担保合同是保险合同,由于国内目前没有这险种,我们是通过再保险与国外保险公司合作,引入国外完片担保模式进中国。

  赵虎律师曾经询问过一些保险公司,基本上没有开展完片担保的业务。

  杨新龙老师表示这是纯金融方式进入影视行业签订的投资合同,外加完片担保。

  赵虎律师认为有的对赌条款可能有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杨新龙老师表示我们已经完成了十余个完片担保,我们目前的方式是:影视监理合同+完片担保合同。

  孙红梅老师(国艺同行也表示希望可以了解一下完片担保这部分内容。

  薛永谦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推广和借鉴,但是,风险太大,不稳定因素太多。

  钟山认为,不知FFI是否在国内有项目落地??这么多项目有出现无法完片,被接手的多吗?

  王红梅老师表示,完片担保要求担保公司有很强的影视管理等经验,随时都可以接盘。完片担保在整部影片的制作过程中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不仅要熟悉剧本、了解主创人员、拍摄计划、财务预算、采购流程、现场的细节处理,还要了解版权交易、发行宣传、影院档期等资金回收手段,以方便理赔后能为接手的影片版权寻找下家。

  杨新龙老师表示目前还没有出现全面接盘的,但是,我们处理过一个项目局部接盘。

  熊海清老师认为,有完片担保对后期的分账也比较有利,并解释说,就是像蒙牛那样对赌,引入机构投资者。

  3、订立合同的11个注意

  薛永谦律师认为,关于订立合同

  1、准备工作:了解合同相对方的身份,是否有权、是否表见代理、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比如:筹拍组、摄制组等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合同前置:先订立合同后行动。

  3、慎用范本。

  4、约定详细精准、具体:不要出现不确定的事项、多用数字、重视细节(比如不可抗力的约定)、表达准确一致(勿出现矛盾的描述)、约定合理注意义务。比如:还和归还,一字之差,结论囧同。

  5、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约定

  6、约定全面

  a.精细化:比如像剧本、电子书、剧种、推广用海报、宣传册等,所有项目中出现的事项,事无巨细的约定清楚。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3号,白先勇与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改编权纠纷,白先勇小说《谪仙记》,上影厂电影《最后的贵族》,艺响公司同名话剧《最后的匈奴》;电影是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第15条规定了演绎作品和制片者享有著作权。根据《伯尔尼公约》,艺响公司必须经过双重许可,即原著作权人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涉及:白先勇对著作的署名权、改编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权利;b.商品化权利:游戏、玩具、连环画、服装、食品、饮料、招贴画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

  7、书面承诺、合法授权,尽可能提供原始手稿。例:北京海淀区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5826号,王某诉刘某、孔某案。原告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

  8、违约处置:按质、按期;遇到第三方如何处置。

  9、合同名称与目的:比如江珊和靳东曾经主演的《悲情母子》,开始筹拍期叫《我把母亲送上法庭》。

  10、解除权的约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1、管辖地的明确。

  赵虎律师补充道,有的摄制组可以签订合同,但是不宜签订投资合同。合同前置:先订立合同后行动。这条特别重要,好多单位不注意,项目进行一半了甚至结束了才来签协议。

  张玉娇表示,大家聊了影视投资合同的类型,根据主体分可以是独家、联合、跟投,从风险收益角度来看,还可以分为风险投资、固定投资。

  熊海清老师表示,多谢各位老师,毕竟影视融资作为融资的一种,而且体量很大,涉及到融资的问题应该都可以引入对赌机制。

  二、影视投资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点及案例

    1、回款预算等法律风险

  赵虎律师认为,最大的风险点就是回款困难。还有一种风险:项目方与每一个投资方单独签约,最后份额超过百分之百,这个在现实中也经常出现。

  王红梅老师认为,预算超支算一个风险,如果没约定清楚,就存在按比例追加或者被稀释的问题。熊海清老师指出,约定反稀释的棘轮条款可以解决问题。王红梅老师认为,要看双方地位,按照同等比例追加投资的情况要多一点。

  钟山指出,只是简单约定共有后,行使权利时各方达不成一致,陷在僵局里如何是好?

  薛永谦律师认为,时间节点很重要。

  另外,一般会有一定的预算,主体适格也很重要。区分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例1,湖北省高院(1999)鄂民终字第44号,陈民洪与宜昌市歌舞剧团等案。

  法院认为《土里巴人》著作权属于陈民洪所有,其享有对自己作品的表演权。宜昌市歌舞剧团享有对《土里巴人》的只是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并非一种新的独立的著作权。(舞剧作品的归属)。

  例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453号,高健与奔驰(中国)公司侵害表演权案。

  法院认为:表演者高健作为出演作品的演员不能再单独行使复制、发行等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之规定,制片者有权单独行使该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是著作权,对邻接权的保护不能超越著作权。表演者不享有《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的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但是可以享有该条规定的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两项人身权利。该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针对录音录像制品。

  赵虎律师表示,另外一种也是项目方与投资方单独逐个签约,可是每一个的回款条件都不一样,最后会很棘手。

  王红梅老师认为,影视剧的版权归属在不是一方单独拥有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后续行使方式,也会出现纠纷。

  2、关于联合投资

  张玉娇表示,请教一下大家,比如联合投资,会不会出现每一方都想控制投资款的使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怎么操作呢?

  杨新龙老师表示,联合投资合同的一个风险是各方授权的问题,每方都想用的情况在合同中就解决了,一般是有个主控方负责。

  王红梅老师认为,给投资方发通知,除非有合理理由,还是可以行使的,设共管账户。

  杨新龙老师表示,主控方管资金的使用,其它方监督账户。

  三、站在投资方和项目方不同的角度有话要说

    1、存在的问题

  熊海清老师指出,实践中有很多投资者其实不懂影视行业,也来投资,如果他投资很多,可能会导致懂行的投资者的创意无法实现,这个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王红梅老师表示,应该是说谁有权利确定剧本。

  赵虎律师认为,还要约定,谁有权利确定最终剪辑版。

  薛永谦律师表示,下面给大家再分享一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卷)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件。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演员个人不享有表演者的权利。

  赵虎律师表示,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创作,一万个人有一万零一种观点,最终决定权很重要。

  王红梅老师认为,合同中还是要明确,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薛永谦律师表示,电影等作品表演记录在胶片等载体上,是固定的;戏剧作品中演员的表演是即时、流动的,未记录于任何物质载体上,演出完成后演出过程便不复存在。赋予剧本作者著作权、赋予演员禁止他人录音录像的禁止权,二者共享的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权。舞美、灯光等工作人员的创作,没有赋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艺术性和收视率需要寻求一种平衡。

  杨新龙老师表示,最终权利都是约定由出品方享有,剪辑权的归属不会变,如果给了专业的编导最终剪辑权市场上会出问题的。

  2、关于投资溢价

  王京燕请教一个关于投资的问题:先期投资和后面的优先投资权。后面的优先投资权行使了如果没有约定,在影视投资里会不会有投资溢价?

  赵虎律师表示,处理过一个案件,剧组财务不清楚,投资人要求审级,最后项目方赔了投资人巨额赔款。剧组账目清楚很难,尤其是演员工资,都是暗账。

  王红梅老师表示,有投资溢价,特别是跟投的,第一手投资人把自己的份额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给他人,就会出现溢价。王红梅老师问到,影片的最终剪辑权一般是在谁手里?

  杨新龙老师表示,通常制片人是资金方派出的,制片人主导。

  赵虎律师表示,看合同约定,一般导演多一些。但即使合同约定了导演决定,往往制片人的意见很重要。

  王红梅老师表示,制片人经常是出品方的总经理或者董事长。

  熊海清老师指出,导演代表的是艺术,资方和制片人代表的更多是商业利益,其实他们双方都在博弈。

  杨新龙老师表示,导演是在执行层面,制片人则是对项目全部负责,尤其是最后的市场。

  王京燕指出,假如不是转手呢,作为投资方之一,前期是立项投资。项目具体确定后会一个总体投资金额。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投。这种算是原始投资吗?不知道会不会有溢价的可能性。主要想大家出的钱都同等的。

  王红梅老师表示,目前参与的第一手投资没有看到溢价的。

  钟山请教大家,项目溢价时纯粹是投资人自己估值报价,还是形成了一定默契的估值方式?

  杨新龙老师认为是自己估价,另一方也有自己的标准。

  王京燕也有疑问,立项之后如果不希望溢价需要体现在立项之前的投资合同里吗?是投资网剧。

  杨新龙老师表示,需要在立项之前的合同中体现出来。

  3、授权许可

  石小米请教一个问题:对于未完成作品的续写,是否需要征得未完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续写行为的性质,直观判断是改编行为,但是对于是否符合“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存疑。

  施云雯表示,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是否用到了原作(即未完成作品)中的表达,如果用到了的话,那么理论上来说应该是需要征得原作著作权人同意的。实践中争得比较多的就是那种只用到人物名称,但是没有用到人物关系、剧情、人物特征这种情况。

  赵虎律师表示,这种续写,一般都会用到原作的内容,应该得到授权。

施云雯表示,还有一种情况,可以看看天下霸唱的案件,就是那种原作把版权转让给了平台,然后他又写了一个续集,引起纠纷。

  最后,张玉娇说道,今天聊了影视投资合同的概念、类型、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点及案例和站在投资方、项目方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影视投资合同,从各位老师的言语中学习到了很多实务中的东西,希望我们这个沙龙,会对大家在影视投资合同方面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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