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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从轻处罚 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邵贤南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好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陈某危险驾驶案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刚才又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不持异议,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主要阐明被告人陈某具有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系一起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很小、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也第一时间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2017.9.21《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9行、第3页倒数第2行),这一系列行为都充分体现了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大。
二、被告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报警后就地等待投案自首,而且投案后能够如实全面、彻底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今天的庭审中,直到今天他也是如实全面供述的。被告人在归案前,也一直关注着被害人的情况,也一直在想方设法、竭尽全力地为伤者筹措医疗费,这也反映了被告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三、被告人的当庭自愿认罪、态度非常好,且积极地消除社会影响。公安立案之后,对自己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没有丝毫的隐瞒,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供述的内容如实供述。且且积极地消除社会影响,表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自愿认罪、且积极消除社会影响。最后,考虑到被告人陈洪良年事已高,身体状况又较差,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并采纳。
谢谢法庭!
                     辩护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邵贤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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