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项下款项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7-11-29 作者:蒋艳超律师
借贷合同项下款项的问题
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
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
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
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4、收条与款项交付
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5、复利的认定
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6、逾期利息的计算
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
17、逾期利率的认定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逾期计息基数
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9、超利率已付利息
对于月息2分以内的利率约定,法院是支持的,但是对超过月息3分的,法律不仅不予保护,而且即便已经支付了,也可以对超过3分部分的利息要求返还。
20、违约金的认定
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比照适用四倍利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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