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除非人民法院已因该债权文书却有错误,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的直接起诉。
(执笔人:肖峰)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40-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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