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二审胜诉!只因:第17条!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张杰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起诉朱晓。
        开庭时朱晓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坐牢,其律师出庭辩称:二人之间有债权债务,30万元转账款是张杰打包向朱晓的还款。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杰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张杰主张朱晓向其借款30万元,然张杰对该借款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既无借款凭证,也无索款依据,张杰仅凭曾经有过的转帐,并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张杰要求朱晓归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上诉理由: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当事人和我同时对法官的说理部分不认同,遂提出上诉。上诉理由部分如下:
        张杰与朱晓是20年的好友关系,因此未要求朱晓出具借条,一审法院不能仅以无书面借款合同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朱晓抗辩该笔转账系张杰归还之前欠朱晓的债务,但朱晓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能因朱晓正在坐牢,举证能力受限,无法当庭答辩,就擅自加重上诉人举证责任,无视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朱晓十日内返还张杰30万元借款及利息。二审法院认为,张杰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朱晓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
       本院向朱晓释明应就其主张的偿还之前的借款进行举证,朱晓称有人证可以证明当时借款情况,但证人无法出庭作证,且书面证言与朱晓主张的借款时间存在矛盾,朱晓亦无其他证据能够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
       现朱晓未归还借款,张杰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律师总结: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借贷案件,原告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大部分都败诉。理由是法院认为这笔钱不一定就是借款,很可能是还款或其它款项(碍于情面不能打借条,又担心朋友赖账,如何保护自己?我下次告诉你)。
       所以聪明的律师遇到此类案件(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想出了“曲线救国”的办法,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这样起诉的好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法院要求收款方说明款项性质,如不能对所收款项做出合理说明,一般都判决收款方返还款项。
       但更聪明的律师一般给被告(收款方)出主意,此类案件不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判时无法查明款项性质,基本上判决原告败诉(曲线也救不了国)。
       面对此情此景,本律师听到的一个极端案例就是,原告为使法院查明款项性质,曾“挟持”被告出庭。 但自2015年9月1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至此,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案件,可以不再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起诉,也不必过分担心被告不出庭时案件会败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