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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蒋艳超律师
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问题


如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则按原诉讼时效期间(2年)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则按新诉讼时效期间(3年)重新计算。


四、民法总则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提出申诉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旧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确定诉讼时效。


以上意见(本文的一、二、三、四条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表述惯例及精神、原则,而且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晓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张俊提出的相关观点作为佐证,老吴深以为然,虽然尚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披露相关案例予以确认,但估计应该不会有什么大的偏差。


五、诉讼时效变成三年了,保证期间可否约定为三年


这一问题,在民法总则草案刚出台的时候就有人问老吴了。


对此,老吴的意见是:
(一)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跟诉讼时效是两码事儿(不懂的小伙伴儿,可以找一本民法书看看,老吴在此就不啰嗦了),不能仅仅因为诉讼时效变成三年了,保证合同当事人就当然可以将保证期间为三年了。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能够自行约定的最长保证期间只能是二年,但实践中大家都是这样理解和执行的。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安全起见,大家就不要贸然行事了,以免自己受伤。


六、诉讼时效变成三年了,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有无影响


物权法第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法律条文只说了诉讼时效,而没提二年的事儿,那么既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由二年变成三年了,那么抵押权的行使期间自然也应当由二年变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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