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与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张鹏飞律师
2016年3月13日,原告覃某某(买方)通过被告南宁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某(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覃某某购买被告潘某某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某小区6号楼208号房,房屋成交价为395000元。买方在签订合同时交付给卖方定金20000元为第一部分楼款,此外的375000元为第二部分购楼房款。合同还约定买方须在2016年4月30日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买卖双方须配合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买方于2016年6月10日与被告一起来到中国建设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材料,但由于买方交付的第一部分购房首付款(定金)2万元达不到南宁市住房金融政策规定的首付款最低比例20%的数额,致使贷款申请无法获得审批。
随后,买方与卖方在对首付款20%差额部分钱款的交付方式和时间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终发生纠纷,买方遂以卖方违约为由,于2016年7月26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潘某某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给原告,被告南宁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潘某某委托张鹏飞律师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诉讼。
【律师意见】
本律师在代理案件后,经过审阅在案材料,在参加庭审时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1、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向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交付了房屋权属证和票据材料,协助原告到银行办理贷款抵押审批手续等,不存在违约行为。2、本案原告违约在先。原告于2016年6月10才日与被告到中国建设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材料的日期,比合同约定“原告须在2016年4月30日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的时间推迟了一个多月,已经构成违约。3、买方交付的第一部分购房首付款(定金)2万元没有达到南宁市住房金融政策规定的首付款最低比例20%的数额,致使贷款申请无法获得审批,是直接导致本案合同无法履行的最主要原因,是合同约定不明和协商无果,不能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
【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理后查明,《房屋买卖合同》第19条约定“原告须在2016年4月30日前向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但原告到中国建设银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的时间是2016年6月10日,比合同约定时间推迟了一个多月,被告因此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未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潘某某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予。综上,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被告南宁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潘某某返还原告覃某某定金20000元;3、驳回原告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撤销房产抵押登记案件,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北京房产律师——己方名下房屋购买时亲属有出资是否属于借名买房
- 房产合同律师——借名买房,未签署合同,房屋登记人去世,出资人如何要回房屋
- 北京房地产律师——通过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解析关于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
- 离婚房产律师——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后对方反悔不愿过户纠纷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房产纠纷律师——夫妻婚内获得房屋,男方父母主张借名买房,要求归其所有案例
- 夫妻婚内获得房屋,登记男方名下,离婚后其父母起诉借名买房案例
- 房产合同律师——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热门文章
- 超过诉讼时效,买房人能否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 商品房交房时出现的常见问题及如何维权
- 物业管理纠纷常见案例解析
- 农村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怎么解决啊(泰安律师介绍)
-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 物权法中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权属确定
- 开发商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
- 离婚后,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可否要求法院按协议归一方所有
- 经典案例:傅某某两姐妹诉其父母和龚某某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中介不退押金怎么办,中介不退押金找谁解决
- 工业用地的厂房是否可以买卖
- 农村宅基地房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二审采纳律师观点依法改判
- 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腾退成功案例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损失赔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