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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如何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房屋?

发布日期:2017-11-17    作者:房产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郝珍诉称:郝珍与李建系夫妻,共同在西北村569号院内建房7间,育有李仲、李尚二子女。刘玲与李仲婚后与郝珍、李建夫妻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李建去世后刘玲与李仲离婚,但刘玲仍居住在涉案房屋。后因与被告产权纠纷提起诉讼,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搬出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现被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返还给原告。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涉案房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归原告所有,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现被告无权占有涉案房屋,未经所有权人原告许可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拒不腾退返还给原告,侵害了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原告有权排除妨害、向被告主张腾退返还涉案房屋,故本案中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因无任何证据,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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