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沉默权应该有吗?
发布日期:2017-10-12 作者:赵虎律师
在美国,法律规定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又叫做“米兰达权利”,起源于审判一个叫米兰达的强奸犯。若干年后,章莹颖案的犯罪嫌疑人又在行使米兰达权利,巧的是,这次又是一个与性犯罪有关的案件。
有人说,这个案子如果在中国,早被中国警察给破了。这么说是有道理的。在中国,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必须回答警察的问题。其实长时间以来,就中国是否应该规定沉默权的问题一直有争论,很多学者抨击中国警察的做法。章莹颖的案子让我们反思:在生命的面前,有理由让犯罪嫌疑人继续保持沉默吗?长期以来对警察的批评对吗?
也有人认为,面对这样的犯罪案件,不但不应该给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而且应该允许一定程度的刑讯逼供。因为生命的价值最大,在与死神赛跑的时候,其他法律价值应该退后,让位于生命权。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只不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控制、杜绝刑讯逼供比鼓励刑讯逼供更重要,给刑讯逼供留有空间也不符合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
从章莹颖的案子思考我国的刑事侦查制度,未来除了要考虑如何限制警察权之外,在一些特别案件侦查过程中赋予警察更大的权利,也应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作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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