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律师会见时不得让被告人看案卷材料!(2017年9月20日印发新规)
发布日期:2017-10-09 作者:郭永康律师
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此举是为了保护律师,虽然不一定会被处罚,但可能会给执业带来较大风险和麻烦,有律师被指控犯罪的案例,虽最后获得无罪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注意不是案卷材料)。
第四十四条 : 辩护律师制作调查笔录不得误导、引诱证人。不得事先书写笔录内容。取证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不得在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律师申请官方调取证据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辩护律师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八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律师认为无罪的情况下,仍可以发表量刑意见)
第一百一十九条: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其他处罚较轻的罪名,在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改变罪名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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