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扰乱公共秩序犯罪

发布日期:2017-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A.多次聚众斗殴的

  B.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C.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D.持械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聚众斗殴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要对聚众斗殴行为存在认识,并希望、放任其发生,就满足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一般参加者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聚众斗殴罪

  4.已经实施了斗殴的行为,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成立聚众斗殴罪既遂

  5.甲利用不知情的中介公司对丙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丙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因为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行为

  6.甲伪造身份证和房产证的行为是为了实施诈骗行为,二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而且在实践中具有极高的并发性,因此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7.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最论处;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8.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罪

  9.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0.组织多人故意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爆炸、生化、放射威胁等虚假恐怖,严重扰乱秩序的,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12.※非法进入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秘密,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13.丙进入某银行计算机系统,为其朋友的银行卡增加存款数额10万元的行为,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盗窃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1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一下特征:

  A.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B.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C.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D.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5.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