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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7-09-22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系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系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经过工商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注册资金及一定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的非国有的经济组织,如工厂、超市、饭店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系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其次,必须有侵占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最后,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根据最新标准,侵占财物需达到6万元以上标准。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主管、员工等,以及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立案标准
12010年全国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该罪立案标准为,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2、上海2008年标准
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北京1995年标准
5-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42016年全国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为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0万元以上。该标准为最新标准,应当以此为准。
 
四、量刑标准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7.1实施,)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两个以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走私、行贿、非法经营、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7.1实施)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七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行贿、非法经营、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确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4.1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便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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