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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手续,离婚后收养关系、抚养费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8-23    作者:黄蓉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杨某和施某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3年3月份,未经杨某同意,施某及其父母抱养一名男婴,取名施小小(化名),并向民政局递交领养手续。因杨某未达到法定领养年龄,未能成功办理领养手续。杨某、施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11月份开始分居,双方感情破裂。为了摆脱这样的生活状态,杨某委托“桃花岛”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律师团队的黄蓉律师和杨佳迪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起诉离婚。
   争议焦点:  施某要求杨某承担施小小的抚养费,杨某认为施某擅自收养施小小,并且未办理收养手续,其不应当承担施小小的抚养费。

  法院处理结果:  经黄蓉律师和杨佳迪律师与施某某的沟通(沟通内容: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施某最终放弃让杨某承担施小小抚养费的主张。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杨某和施某自愿达成由施某抚养施小小,杨某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

  律师评析:  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本案,由于杨某和施某未办理收养手续,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加之,施某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收养施小小,一直由施某及父母照顾施小小,杨某无需承担施小小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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