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完成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能构成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
发布日期:2017-08-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问:我善意购买了某人的房屋,价格是合理的,并且我已经占有了该房屋,我能够基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吗?
答:你所问的问题在目前审判实践中经常被问到,就是虽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对不动产实施了占有,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对此,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虽然你受让某人的房屋的时候是善意的,价格是合理的,并且你已经占有了该房屋,但是由于你所受让的该房屋并没有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规定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条件,故你不能根据该条的规定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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