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答: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评析:这一问题,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天津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中也曾明确可以执行。但是就在答复作出后的第四天,2002年2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编者注:该通知强调的是,社保机构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并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偿还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与离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时能否执行社保基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此后地方法院在执行离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门不协助执行的情况,为此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后,作出了《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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