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7种情况可删除
发布日期:2017-08-02 作者:陈国利律师
当然了,上得去黑名单,自然也下得来。根据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修改版)第10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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