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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与旧法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7-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与旧法的适用

  在行政许可案件审理中,关系到新法与旧法的适用问题上有两点值得注意:

  1.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尚未作出许可决定,法律规范发生变更的适用。根据《许可规定》第9条规定,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新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但是,在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时,法院应以旧法为依据:第一,行政机关在旧法生效期受理许可申请,本应在旧法生效期间作出决定,但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至新法实施后方作决定;第二,适用新法不利于申请人。

  2.准予许可决定违反旧法但符合新法的处理。《许可规定》第10条规定:“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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