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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要了解的20个细节(一)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陈国利律师
1、立案时以原告诉状中确定的房屋、车辆价值收取诉讼费。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车辆等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额。
2、胜诉方已经预交的诉讼费可以让法院退还,不用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
3、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甚至电话,法院也能立案。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为有明确的被告。
4、代理人可以没有授权委托书。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当场口头委托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权委托书。
5、不是谁都能当诉讼代理人。
律师、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和特定单位推荐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理人。
6、即便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也可能要出庭。
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仍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法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7、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光有单位公章。
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作为证据,除了应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外,还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意这里要求是负责人、证明制作人这两类人都要签名或盖章。
 
8、法院有事可以只通知代理人。
法院的各种通知、文件可以只送达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一方。
9、当事人留给法院的联系方式,整个诉讼程序都有效。
当事人在上诉、再审、执行时没有书面变更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其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10、简易程序不得采用公告送达。
法院电话、快递、上门都联系不到被告时,就会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前必须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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