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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打女方起诉离婚律师咨询房产存款篇(必看)

发布日期:2017-05-29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往往会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实务中财产形态复杂,准确适用法律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仔细梳理。
审判实践离婚案件中对房屋的分割、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归属等问题所引起的争议最大、最多。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对此虽有规定,但实务中盲点和争议点仍然较多。为此,本文对离婚案件的不动产分割情况进行梳理,针对难点问题提出观点。
一、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分割方法的实务考察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
【鼓楼区起诉离婚案】
律师争取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对方给付房改房折价款84万元
2017年5月22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拆迁裁判思路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短暂的分居及男女双方存在生活理念和孝敬父母等家庭矛盾,最终女方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贾亚东副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2月23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5月22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对方给付房改房一半的折价款84万元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某区。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不要求对方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 9年登记结婚,婚后2 01 1年生育。双方因探视问题也多次发生矛盾,其后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和被告B登记结婚。双方恋爱时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抚养子女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感情发生危机。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庭审中,双方并未就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有一致的意见和具体的措施,故可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不动产。对于被告因该不动产系被告单位集资建房,原告未出资等原因要求多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以双方平分为宜。综合双方均认可该不动产现价值190万元,尚有2 2万余元贷款本金尚未偿还,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等因素,该不动产归被告所有为宜,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应补偿原告8 4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与B离婚;
三、登记在B名下的房屋归B所有,贷款由B偿还,B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补偿A84万元。
案件受理费8800无,减半收取4 4 0 0元,由原告负担2 2 0 0元,被告B负担2 2 0 0元。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律师点评:
常规的离婚案件代理思路已经逐步走向终结。
现在的婚姻家事诉讼纠纷,大多数都没有法定的离婚条件,但快速离婚的案件还是层出不穷,比比皆是。到底什么样的方式才能触动法院判决离婚呢?
本案双方未分居两年,而且离婚的原因也并不是巨大的错过矛盾理由,但是庄荣华律师却将普通的家庭矛盾在诉讼中做了如下延伸和扩展一举争取到判决离婚。
1、对于离婚原因的造成要归责于对方
2、对于本可以钝化的夫妻矛盾,证明了双方就此矛盾进一步恶化矛盾
3、在众多小矛盾的叠加上,双方诉讼中不往来不联系
4、被告真实的态度,实际上对我方是不理不睬,对于离婚是根本无所谓。
5、开庭时双方根本无法提供和促成任何的感情和好方案
6、我方拒绝任何形式的见面沟通或其他沟通,从而一举斩断作为的可能和好途径。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利用谈判技巧成功说服被告离婚和我方抚养孩子

并成功认定对方转移隐匿13万夫妻共同存款
2017年2月16日结案 律师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冲突,最终委托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王冬青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11月,离婚结案时间为2017年2月,历史2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获取抚养权,对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
3、依法认定对方转移13万存款以及近期日常转移给付我方1万元、给付我方房屋折价款57万余元
4、余略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南京市某区。
本院认为,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考虑刭原、被告对房屋分割的意愿、出资比例、贷款情况及经济条件等,本院依法酌定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72506元【(房屋现值1720600元一剩余贷款本金289333. 52元)/4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随原告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C抚养费2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有财产:包括车牌号为苏A标致308轿车归被告B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25000元;原、被告名下的存款、公积金,证券资金归各自所有,被告支付原告存款补偿款10000元、公积金补偿款17000元,原告支付被告公积金1823. 79元、证券资金1494. 82元。以上款项相互折抵后,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共同财产折价款48681. 39元。
四、夫妻共同财产,即登记在原告A和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572506元。原告A于被告B付清上述房屋折价款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B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财产补偿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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