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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刹车致乘客伤残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7-05-28    作者:池万浩律师
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一个紧急刹车,将还没坐稳的乘客当场摔成骨折,被评定为伤残7级,乘客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认定公交公司应当承担85%的责任,向乘客赔偿84万余元。
    2012年,55岁的陈阿姨从厦门海沧区某路公交车的起点站乘车,由于是始发站,车上空位多,陈阿姨打算找个靠后排的位置,便慢慢朝车后方走去。就在此时司机突然一个急刹车,陈阿姨反应不及,一下子摔倒在地。车上人员连忙将她送至医院,经诊断,陈阿姨右股骨颈骨折、右髌腱断裂等症状。经过多次手术和长期治疗,陈阿姨的右下肢仍有后遗功能障碍,经过司法鉴定,陈阿姨被评定为伤残7级。
    2016年4月,陈阿姨将公交公司诉至海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陈阿姨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6.4万余元。
    陈阿姨认为,因为公交公司的过错,导致其摔伤,为此其花费医疗费,同时留下下肢后遗症,并且被评定为伤残7级,公交公司应当承担陈阿姨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公交公司则辩称,陈阿姨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司机在陈阿姨等乘客未坐稳即行车,且行驶中紧急刹车,是导致本案损害发生的最大原因,应承担大部分的过错责任,法院酌定为85%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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