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监护
发布日期:2017-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回复】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
①确定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②增加“遗嘱监护”、“临时监护”;
③“指定监护”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机关包括民政部门;
④ 取消“父母所在单位”的监护资格。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临时监护:指定监护人前,无保护的,由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等临时担任监护人。
2.成年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问题
①增加“本人协商监护”、“遗嘱监护”“临时监护”;
②确定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③“指定监护”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机关包括民政部门;
④取消“精神病人所在单位”的监护资格。
本人协商监护
前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人选: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方式: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后果: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刑事诉讼法-刑事速裁程序
- 三国法-国际商事法庭
- 法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等的关系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行政许可的实施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知识产权法-进口权
- 司法考试试题每日一练:宪法-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 民事诉讼法-撤销仲裁裁决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民法-死亡宣告的撤销
热门文章
- 【相关法条】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的概念
-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仿真练习题
- 司法解释民诉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
-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 司法考试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区别
-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
- 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 简述汉代刑制改革的内容和意义
-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 法律职业资格证样本(图片)
-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