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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监护

发布日期:2017-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民法总则》中关于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回复】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问题

  ①确定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②增加“遗嘱监护”、“临时监护”;

  ③“指定监护”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机关包括民政部门;

  ④ 取消“父母所在单位”的监护资格。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临时监护:指定监护人前,无保护的,由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等临时担任监护人。

  2.成年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问题

  ①增加“本人协商监护”、“遗嘱监护”“临时监护”;

  ②确定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顺序;

  ③“指定监护”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机关包括民政部门;

  ④取消“精神病人所在单位”的监护资格。

  本人协商监护

  前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人选: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方式: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后果: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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