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乘客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发布日期:2017-05-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乘客作为运输工具的搭乘者,一般情况下既不可能操纵交通工具也不对交通运输安全负责,因此也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当乘客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实践中,乘客成为本罪主体的情形主要有:
(1)乘客违章操纵交通工具行驶安全设施,结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如公共汽车乘客未到站要求下车,司机不允,乘客私自扳动车门开关,打开车门,致另一站在门口处的乘客甩下车被轧死。
(2)乘客要求驾驶员违章驾驶,结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如司机在大雪天送首长去机场,首长催司机加快速度,司机称雪天车速快容易出事,首长则称:“出了事我负责。”结果因车速太快,车轮打滑,酿成一起重大事故。这里的首长,既不是单位主管人员,也不是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而只是一名对司机有特殊影响力的乘客。
(3)渡口乘客强行抢渡引起渡船超载倾覆的,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4)乘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以致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5)乘客成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乘客的违章行为造成了驾驶员或其他保证交通工具正常、安全行驶的人员的工作能力的丧失或限制。如果乘客的违章或违法行为不足以造成上述结果,则乘客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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