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折价拍卖工程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7-05-02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关于“不宜折价、拍卖”之工程的认定,立法既未给出判断标准,也未列示具体类型。对此,梁慧星教授认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当解释为法律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如国家机关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军事设施;公用物,如公共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及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梁慧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则列举了五类“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类型,包括:(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2)建设工程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建设工程属于国家机关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或者军事建筑;(4)建设工程属于设备安装等附属工程;(5)消费者购买承包人承建的商品房,并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或者产权变更手续。就笔者所见,司法实践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大致均在此之列,且多为具有公益属性的工程。因此,下文亦以此五类工程,作为“不宜折价、拍卖”的样本予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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