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奶奶湖北武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
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
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
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
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
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首先应当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
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
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
一方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未用
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
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
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
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
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
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
答》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
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
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由
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
判决。
《民法通则》口 1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债
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该解释过于笼统,缺乏实践中的
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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