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辖协商回函(民事管辖协商案件回复用)
发布日期:2017-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事管辖协商回函
(××××)……民辖……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民辖……号民事管辖协商函收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事实和理由)。
(同意对方法院协商意见的,写明:)同意……(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审理。
(不同意对方法院协商意见的,写明:)不同意……(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函后,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方意见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3.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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