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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7-03-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答: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


评析: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轮候查封的期限的起算点;轮候查封是否必须解除,登记机关才可依在先查封法院的协助通知为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轮候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查封物的变价款等。根据上述"轮候查封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首先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自始不产生查封效力"的规定,轮候查封的查封期限应自轮候查封生效之日起计算;登记机关可依首先查封法院的处置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非必须解除轮候查封;标的物被首先查封法院处分后,轮候查封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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