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以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
发布日期:2017-03-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答:不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只能是被执行人所有或能够处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既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则其投资已成为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属于该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被执行人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投资人的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权或以所得收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1〕94号)
评析:同理,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企业所持有的股票等其他财产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高院《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应当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法函〔1992〕114号)、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四川高院《关于攀枝花市国债服务部与重庆市涪陵财政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纠纷执行请示案的复函》(〔2003〕执他字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商品房预售款项目可否用于偿还公司股东个人债务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6〕712号)都非常明确,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公司所持股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财产是其开办公司的合法财产,非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故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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