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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的,如何审查处理?

发布日期:2017-03-30    作者:蒋艳超律师
1.被执行人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的,如何审查处理?


答:执行实施案件中对是否存在超标的之情形,应当先行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中主张超标的查封的,执行法院应当对案涉财产(房屋)进行委托评估,根据评估价格进行重新审查后,再行认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情形。即应分两步走:(1)查明案件执行标的数额;(2)对查封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创新书店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54号)。


评析:本案例提供了对是否超标的查封的审查方法。我们讲的超标的查封,是指明显超标的查封,因为金钱债权的标的额往往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利息罚息等不断计收、逾期履行加倍利息的计收、违约金的计收等都会导致执行债权金额的增加,所以少量超标的并不一定需要纠正。另外,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1条规定,拟查封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该财产价值明显超过金钱债权标的,也可以整体查封。需要注意的是,对房屋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整体查封,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房屋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体查封。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意见》精神,于11月2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通知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要严格遵守相应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保全查封时,如果登记在一个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价值超过应保全的数额,则应加强与国土部门的沟通、协商,尽量仅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影响其他部分财产权益的正常行使。实践中,应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谨慎把握查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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