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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儿子并非亲生 男子贴大字报辱骂儿子生父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17-02-22    作者:张晴霞律师
发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而是自己妻子与旁人所生,上海男子邵峰极其愤怒。他选择张贴大字报,侮辱、谩骂儿子生父严力强。近日,记者从上海市二中院获悉,邵峰因侵犯严力强名誉权,被判赔偿严力强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道歉。


已过花甲之年的邵峰发现,自己与妻子赵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之子并非自己亲生,而是严力强与赵月所生。对此,邵峰心生不满。
自2015年3月起,邵峰在复旦大学本部、复旦大学新江湾城校区、本市淞沪路、国权北路、肺科医院、水电路一带张贴大字报,称严力强是“淫棍、衣冠禽兽,人面兽心”,大字报上并印有严力强的照片。严力强曾于2015年6月至9月期间向派出所报案12次,均未果。


其后,严力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邵峰立即停止侵犯严力强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当面向严力强赔礼道歉,并通过在本市市级报纸刊登道歉信的方式为严力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严力强经济损失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严力强与邵峰、赵月亲子关系之间的纠纷,在其他诉讼中已经处理,严力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邵峰固执己见,通过张贴大字报,侮辱、谩骂严力强。


大字报张贴的范围覆盖本市三个区,确实损害了严力强的名誉,邵峰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严力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金额过高,与实际伤害的抚慰和法律规定的标准存在距离,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严力强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邵峰立即停止对严力强名誉的侵害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等。 


判决后,邵峰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严力强在原审提起的诉讼请求。邵峰认为,一审法院之前就邵峰诉赵月、严力强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案作出判决,严力强对应支付的38万余元赔偿款未能得以执行,且严力强的亲生儿子仍居住在邵峰所有的房屋内。在上述问题无法得以解决的情况下,邵峰才采取了贴大字报的行为。邵峰主观上并不存有侵害严力强名誉的恶意,且邵峰贴大字报的行为尚不足以达到侵犯严力强名誉的标准。 


被上诉人严力强辩称,邵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张贴大字报的次数多达20多次,对严力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侵害,因此不同意邵峰的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本案中,邵峰与严力强、赵月之间关于亲子关系存有纠纷,但该纠纷已经原审法院判决予以处理。邵峰对该判决的执行情况以及对赵月与严力强之子的居住问题存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正当、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而决不应、也不能通过张贴大字报的不当方式予以解决。


邵峰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其张贴大字报之事实并无异议,在邵峰张贴的大字报中不仅印有严力强的照片,并且内容中出现了“淫棍”、“奸污”、“衣冠禽兽”、“人面兽心”等侮辱、谩骂用词,大字报所表述的内容对严力强进行了贬损性、侮辱性的描述和评价。


邵峰将上述大字报在本市三个区的区域内进行张贴,目的在于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邵峰在大字报中所散布的内容。邵峰的行为必将产生一定影响,造成严力强的社会评价降低。



据此,法院驳回了邵峰的上诉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李欢

编辑: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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