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工地受伤劳务受害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邵贤南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男,汉族,1970年9月1日生,身份证号:36242819XXXXVXXXX,住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XX(生活住宅IV社区)中单元,联系电话:
被告:周XX,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生,身份证号:342423197XXXXVXXXX,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何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徐州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4195XXXX,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内徐州XXXXVXXXX。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X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铁桥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XXXXVXXXX,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XXVXXXX。
法定代表人:殷XX,联系电话:
诉求请求:
1、请求判决上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费人生活抚养费等共计812366元;
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上列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王XX受被告周XX雇佣在XXXX县横江镇从事钻井施工工作,2016年6月2日原告被“机器压伤致左肩部肿痛,上臂离断、出血5小时余”,当场被送往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抢救。在治疗过程中,医院于2016年6月13日对伤者进行在全麻下行“左上臂近端截止术”。2016年7月13日出院诊断:创伤性上臂被切除;左肩关结脱位合并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
据了解,被告中铁桥梁公司将新建昌赣客段工程发包给被告XX公司,而被告XX公司又将工程的打桩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周XX,周XX于2015年开始承包该工程。
原告出院后,对赔偿事宜多次与上列被告协商未果。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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