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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 讨要工程款纠纷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邵贤南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聂XX,男,汉族,1991年3月4日生,身份证号36011119910XXXXXXXXXX,住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黑龙江和兴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XXXXXXXXX,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傅XX,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5450元。
2、本案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8月25日,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置业江西XXXXXXXXX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黑龙江和兴XX(乙方,曾用名“黑龙江和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16ZYJC-62《中国铁建●青秀城项目售楼处(A-31 楼)外立面装饰专业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大道(70米宽)以南、曰修路(30米宽)以西的中国铁建青秀城项目售楼处外立面装饰工程。 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工程交给原告施工,由原告负责组织施工。原告为完成施工垫付了资金、材料、劳动力等费用,并于2015年9月份竣工。2015年11月17日中国铁建十六局集团置业江西XXXXXXXXX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但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合法利益受损。 原告向被告催款无果,现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 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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