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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邵贤南律师

民事诉状
原告:陈XX,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阮市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XXXXXXXXX;XXXXXXXXX
1被告:叶XX,男,1978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府城办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19XXXXXXXXX;
2被告:方XX,男,1963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西郊村四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196305240515;
3被告:枣阳市光武XX
地址:湖北省随县厉山镇XX号;
4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5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XX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大北街XX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1423.15元;第四、五被告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支付,不足部分由第一、二、三被告承担;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1月02日07时49分,第一被告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鄂F2R355(鄂FRD80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杭瑞高速公路由九江往景德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390KM+300M处(快车道)时,车辆撞上前同车道内由第二被告驾驶的鄂F2M171(鄂FES58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乘坐在第一被告车上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交通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化去医疗费75567.35元、误工费19878元、护理费119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5763元、营养费2700元、拾级伤残赔偿金87428元、精神抚慰费5000元、鉴定费2560元,合计211423.15元,案经江西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五大队立案侦查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第二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据查,鄂F2R355(鄂FRD80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系第一被告所有,向第四被告分别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鄂F2M171(鄂FES58挂)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系第三被告所有,向第五被告分别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原告特呈状贵院,请予支持!
此 致
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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