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日期:2017-01-16 作者:邵贤南律师
原告:陈XX,女,汉族,1979年2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01XXXXXXXXXX.
被告1:万XX,男,汉族,1983年2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北五路31号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0111XXXXXXXX.联系电话:
被告2:杨XX,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江纺四XXXXXXXX,身份证号码:3601021986XXXXXXXX.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归还所借原告570453元的借款及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上列款项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1、被告2系夫妻关系,2014年2年27日被告1、被告2共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息829547元,尚欠本金 570453元至今仍归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 致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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