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骂人”被判道歉还赔钱
发布日期:2016-12-07 作者:王景林律师
张女士与李女士系楼上楼下邻居,同住一个小区。前几年,两人关系很好,但最近两年,两人为一些小事发生矛盾,相互不再说话。张女士先前创建有微信群,群员基本上都是同一小区内业主,大家经常在群里交流,李女士也加入该群。
今年10月4日,李女士在群里发布一则消息:“刚到郑州就听说全国假货都率先出自河南人之手……真是醉了”。随后,李女士又发了:“张群主你这个不要脸的女人,整天兴风作浪,没离婚就开始养小白脸,此人在珠江路搞计算机……还要我再多说点吗?”张女士提醒李女士讲话注意分寸,但李女士态度蛮横,张女士随即报警,后因张女士在外地,警察赶到后未作处理。由于大家风言风雨,张女士实在气不过,也在群里发了“@所有人及李女士,晨练路上仔细回忆了一下,楼上、楼下十几年邻居,我只记得,我家是你遭前夫刀砍的避难所……,你肿瘤开刀时我对你的关心忘了吧?多惦记点别人的好心态就平衡了!”顿时群里更加热闹。
几天后,两人在小区内相遇,争吵迅速演变成肢体冲突,后被小区邻居拉开。第二日,张女士再次报警,并聘请律师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起诉对方,索赔8万元。李女士亦提起反诉,索赔5万。
二、法院审理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交往中产生矛盾,通过发布信息宣泄不满情绪,但使用“不要脸”“养小白脸”等贬损性道德评价词语,主观上有损害张女士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张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李女士的侵权行为直接给张女士的个人声誉造成损害,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女士虽然发信息反击,措辞上有所不当,但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群里发布道歉函,并在小区门卫外墙显著位置张贴该书面道歉函,逾期不张贴,由原告自行张贴,并将判决书全文发布于《江苏法制报》,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且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其他诉求;同时驳回李女士的反诉请求。
三、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
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侵权责任法》
第15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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