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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发布日期:2016-12-07    作者:方武兵律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追索工程款类型的案件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有关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依据
     《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上述规定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结算条款的约定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最基本的依据,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是否有效也就成为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
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主要依据合同约定以及《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具体而言,工程价款结算可分为三类:
1.工程预付款结算
根据《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因此,对于工程预付款结算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2.工程进度款结算
根据《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因此,对于工程进度款的结算,需要承包方先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经审核通过的工程量即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竣工结算
根据《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一是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是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供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三是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竣工结算文件的效力问题,根据《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三、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并不能直接适用合同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只有竣工验收合格的,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具体而言,在进行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因此,施工单位要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要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五方都盖章通过。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
由于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能竣工验收合格,针对此种情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工程价款的结算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为基本依据,合同有效时可直接适用相关约定,而合同无效时,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价款也应当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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