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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老赖”的又一记“重锤”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李涛律师
2016101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信很多债权人都头痛过,想起诉老赖,怎么才能知道财产线索呢?老赖的银行卡号是啥,里面有多少钱?在银行没有很深很熟很暧昧的熟人是查不出来滴,因为这是客户的隐私,想查封老赖的财产真是难啊!
这下好了,最高院新规,你在申请财产保全对方的财产时,可以同时提出查询老赖财产的申请了!人民法院把老赖的身份证号一搜,他名下的银行账户和余额就全来了!
把这事干成你的成本是多少呢?
要查封老赖1000万的一个案子,需要提供300万的担保,假如你提供不了类似价值300万的房产的担保,没关系,可以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啊,接现在的行情,交千分之三就行了,也就是说交9000元,你就可以查封对方1000万的银行存款了!而且,官司败了查封错了,保险公司替你赔。
针对《规定》与以前法规的对比,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确定担保数额的标准,为保全标的物价值的30%,以前需按保全标的全价提供担保。如果无法提供足额担保的话,可以和保险公司签订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保全担保。
《规定》第八条还规定了几个情况可以不提供担保,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保全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另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如果申请保全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明被申请人具体财产状况的,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状况。
上述规定在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上迈出了司法保障的一大步,为权利人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手段。同时,也对权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或法院消极执行,已经保全的财产有可能被其他轮候查封的法院执行。
笔者真心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规定》,为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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