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老赖”的又一记“重锤”
发布日期:2016-10-31 作者:李涛律师
相信很多债权人都头痛过,想起诉老赖,怎么才能知道财产线索呢?老赖的银行卡号是啥,里面有多少钱?在银行没有很深很熟很暧昧的熟人是查不出来滴,因为这是客户的隐私,想查封老赖的财产真是难啊!
这下好了,最高院新规,你在申请财产保全对方的财产时,可以同时提出查询老赖财产的申请了!人民法院把老赖的身份证号一搜,他名下的银行账户和余额就全来了!
把这事干成你的成本是多少呢?
要查封老赖1000万的一个案子,需要提供300万的担保,假如你提供不了类似价值300万的房产的担保,没关系,可以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啊,接现在的行情,交千分之三就行了,也就是说交9000元,你就可以查封对方1000万的银行存款了!而且,官司败了查封错了,保险公司替你赔。
针对《规定》与以前法规的对比,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确定担保数额的标准,为保全标的物价值的30%,以前需按保全标的全价提供担保。如果无法提供足额担保的话,可以和保险公司签订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保全担保。
《规定》第八条还规定了几个情况可以不提供担保,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保全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另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如果申请保全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明被申请人具体财产状况的,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状况。
上述规定在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上迈出了司法保障的一大步,为权利人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手段。同时,也对权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或法院消极执行,已经保全的财产有可能被其他轮候查封的法院执行。
笔者真心希望各级人民法院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规定》,为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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