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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发布日期:2016-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产生和任期

  (第七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三、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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