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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在旅游期间病逝 谁该为生命买单?

发布日期:2016-10-27    作者:陈裕琪律师

旅行于人而言,该是一件幸福的事,感受不同地域的风土人情,体验每处风景带来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感官体验。有人会为了释放压力选择旅游,有人会为了改变心态、看不一样的世界选择旅行,不管怎样,旅游的目的都是娱乐,初衷都是为了有一个好心情。
天有不测风云,八旬老人李某在旅游中不幸病逝,好事变成了白事,想必这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李某与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长江三峡九日游。在重庆涪陵旅游期间,李某告知导游自己身体不适,未按照原旅游行程安排随团旅游而留在船上。团友游玩结束返船后发现李某身体不适症状加剧,送入医院。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抢救无效后死亡。
面对着突如其来的灾祸,李某的亲人表示难以接受,并且觉得旅游公司也有不可磨灭的责任,如果他们能对李某的不适引起重视,找人陪着或送去医院,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于是李某的亲人起诉旅游公司,认为旅游公司有义务保障李某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但旅游公司在知晓李某身体不适情况下未及时送医就治,导致李某病情加重,耽误治疗是导致李绍根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诉至法院,请求旅游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8991.17元。
广东正大元陈裕琪律师认为,旅游公司应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发现游客身体不适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脑梗塞病发是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李某年近八旬独自参团旅游,病发时又未能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应承担主要责任。故酌定旅游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旅游公司赔偿李某近亲属李某府、朱某等七人5672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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