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罪名解析
发布日期:2016-09-29 作者:王剑博律师
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律师说法: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以及危险驾驶罪的内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以上法条分析不难看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律师提示:1.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交通事故猛如虎,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王剑博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读者,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请勿饮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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