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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过滤软件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日期:2016-08-30    作者:邱戈龙律师

导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经营者通过广告插件的方式进行营利。随着广告越来越多地充斥着人们的视野,应运而生的广告过滤软件也受到人们的青睐。通过安装广告过滤软件,可以屏蔽网页或其他浏览器上所出现的广告,其实质是否属于对浏览器运营公司商业模式的一种破坏?运营公司的此种商业秘史是否合法正当?

基本案情:360安全中心网站(网址为www.360.cn)提供并宣传、推广由二被告共同开发和发行的360极速浏览器和360安全浏览器客户端软件。用户下载上述客户端软件后,通过域名为360.cn的网站,可以在客户端软件中安装具有各种扩展功能的插件,实现更多的浏览器功能。近期,原告百度公司发现二被告通过360极速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以及网站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屏蔽百度广告”插件(以下简称涉案插件),针对原告进行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插件宣称“去除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部、底部以及右侧推广链接,还您干净的查询信息”,同时安装、使用该插件必须先下载、安装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用户安装360极速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后,即可安装该插件,安装后该插件所称的“屏蔽百度广告”功能即默认自动开启。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基本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使二被告获得巨大的不正当利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插件被放置于360安全浏览器和360极速浏览器的扩展中心平台上供网友下载,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涉案插件的功能是屏蔽百度网搜索结果页面的推广链接,该功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用户剔除页面上不需要的信息,使得用户获得直接的搜索结果。但涉案插件亦会屏蔽百度网搜索结果页面右侧正常的搜索结果。其本质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个人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法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对方的商业利益。
被告奇虎公司所供下载的广告过滤插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推广链接存在于正常的搜索结果中,其经营模式是用户点击推广链接,搜索引擎服务商依据用户的点击量向发布推广链接的客户收取相应费用。我国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提供推广链接需要取得相关的资质,推广链接是否属于广告也无明确定义,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推广及推广链接服务的商业模式已被市场普遍接受并成为目前搜索引擎服务业普遍采用的经营模式。该商业模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正当的商业模式必然产生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商业利益。因此本案原告百度推广的商业模式应该受到保护。
其次涉案插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仅从其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应结合该插件开发所针对的对象、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结果等方面综合予以分析。尽管被告所称插件是客户自主选择的,但原告的广告推广不排除客户浏览到弹出广告即会点击进去的可能性,这也有损于原告获取商业利益的机会。本案涉案广告过滤插件仅仅只是针对百度推广广告,且不仅屏蔽广告,而且对正常的显示项目也予以屏蔽。该行为实质是指剥夺了百度公司以广告推广链接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的权利,违反了平等、公平等原则。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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