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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发布日期:2008-11-28    作者:李恒欣律师

申请人:河南省尚X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8号B座15层48号
法人代表:尚XX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
电话:13613825466,0371-63222838
 
申请事项:
对张建兵诉河南省尚X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悠悠阳光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誉侵权一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移送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张建兵诉河南省尚X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悠悠阳光影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件的二个被告一个住址在河南郑州市,一个在北京市,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请贵院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  致
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省尚X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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