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的卷宗与庭审
发布日期:2016-06-30 作者:胡有志律师
2015-12-02 07:45: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荣延平
以庭审为中心,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查明法律上的事实真相,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保障人权的本质要求,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庭审中的具体体现,亦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键所在。
在我国一些刑事审判实践中,往往注重审查卷宗,庭审变得流于形式,判决结果形成于庭下,开庭审理沦为走过场。这种方式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诉讼效率与社会公正方面的失衡,明显不符合现代司法的原则,从卷宗走向庭审是刑事审判改革的必然趋势。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而庭审中心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实现的主要途径,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正是通过庭审中心主义加以实现的。只有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才能真正确保审判的中心地位。
从理论层面讲,以庭审为中心,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查明法律上的事实真相,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保障人权的本质要求,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庭审中的具体体现,亦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键所在。从司法实践看,强化庭审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是司法现代化的基本目标,是刑事审判改革的必然趋势,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破意识偏见需通过庭审审查证据
尽管公检法在打击犯罪方面有着不可分割的纵向联系,但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着各自独立的职责和功能,侦查人员的侦查、公诉人的审查均不能代替法官心证的形成。不能因为卷宗中的证据来源于国家机关(即由侦查机关搜集),并经法律监督机关把关(即由检察机关审查)而当然地认为其合法有效,进而不加审查予以采信。事实上,裁判者只有直接接触并审查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即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才能够获得生动、完整的信息内容,并根据这些信息内容最终形成内心确认。然而法官这种亲历性不通过庭审便难以实现,因为通过庭下阅卷,法官接触的是各种笔录,而这些笔录的形成,是侦查取证人员对直接人证提供情况的一种转述,它不可避免地被过滤甚至加工,不仅一部分陈述的内容被直接过滤掉,而且陈述时的语调、表情等丰富的信息(情态证据)也无以存在。因此,听被告人当庭讲,让证人走进法庭说,对笔录这类“死的信息”予以激活,才能够让卷宗这种“第二手材料”变为“第一手材料”,从而使法官在中立的态度下感知事实和证据,形成心证。
二、防范冤假错案需通过庭审认定证据
近年来,一系列冤假错案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等原因而被发现,在人们为这些冤假错案感到震惊以及最终得以纠正而感到欣慰的同时,法律界也开始反思,为何会产生冤假错案?责任在谁?笔者认为,单从审判的角度来看,之所以错判,其根源在于证据认定不当,非法证据没有通过庭审得以排除。庭审的价值,一方面在于惩罚犯罪,另一方面在于保障人权。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重前者轻后者,有的侦查机关为了早日破案而极力搜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甚至采取不法手段;有的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往往只做书面审查,法律监督形同虚设。因此,为防止刑事诉讼成为流水式作业,必须加强司法权对于侦查、起诉权的制约。对卷宗证据严格审查,排除非法证据,降低冤假错案产生的可能性,而这必须通过庭审方能完成。
三、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需通过庭审集中审理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通过集中审理,在庭审中查明事实,进而作出裁判,一方面可以使法官摆脱“卷宗印象”,另一方面能够排除诉讼外因素的干扰。因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能够“兼听”控辩双方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并且庭审的公开性要求法官尽可能当庭合议,进而作出裁判并充分说明理由。这种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客观上要求由参加庭审者裁判,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精神相一致。
四、树立司法权威需通过庭审公开程序
通过看得见的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方能使公众理解判决依据,信服判决结果。庭审活动,在程序上具有公开与公正的双重价值。一方面,通过开庭集中审理,将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的过程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既可以使裁判者的审查、认证、评判活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又可以使得公众了解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另一方面,法庭审判通过严谨的程序设计实现程序公正,譬如回避制度能够防止任何人“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庭审规则能够使得举证和质证有序开展,法庭辩论可以使裁判者充分听取控辩双方不同的意见。相比之下,庭下审判活动,不仅缺乏公开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程序上的种种限制。一定程度上致使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可以说,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判决常有疑虑,与审判活动缺乏公开性与公正性不无关系。
笔者认为,从卷宗走向庭审,并非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而必须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逐步推进,在各种矛盾中寻求平衡。此外,刑事审判方式的转型,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有赖于刑事速裁程序、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相关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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